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8起危险驾驶案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19-05-07 17:12:43  作者:郭玉强

新疆平安网讯(新疆法制报记者 郭玉强)4月18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8起危险驾驶案。

庭审中,8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均当庭表示认罪。法院依据8名醉驾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重,分别判处1-3个月不等的拘役并处罚金。其中3起案件较为典型。

等红灯在车内睡着 被执勤民警抓现行

李某饮酒后驾车,等红灯时在车内睡着,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有关规定,李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零15天,并处罚金5000元。

饮酒后送人回家 撞坏小区升降杆

闫某饮酒后驾车送人,进小区时撞上升降杆,致使升降杆和电子设备损坏。经认定,闫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赔偿被害单位12000元。经鉴定,闫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法院审理认为,闫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有关规定,闫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零15天,并处罚金7000元。

酒后无证驾驶 深夜上路被查

叶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却酒后深夜驾车上路,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叶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法院审理认为,叶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有关规定,叶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零15天,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提醒:

喝酒不犯法,但酒后驾驶机动车就涉嫌犯罪了。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只要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无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均构成危险驾驶罪。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情形,应从重处罚。

广大群众应对法律心存敬畏,广大驾驶员要算清犯罪成本,切不可心存侥幸,坚决摒弃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恶习,养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习惯,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危险驾驶犯罪,侵害的不仅是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更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

责任编辑:王樱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