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妈妈在上海市某有限公司承包下的工地上绑钢筋时,被钢筋砸到右脚踝,经医院诊断为“右脚踝骨折”医院建议休息90天。现在公司叫家属过来处理,说我妈妈的情况赔偿的话没有营养费,误工费按上海最低工资标准算,精神损失费没有,所有的加在一起赔偿五千块钱,否则就不处理了,请问这样合理吗?
答: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母亲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建议您母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自受到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后,如果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公司未依法为您母亲办理和缴纳工伤保险导致您母亲无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您母亲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