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合同骗取银行贷款 男子被判刑
来源:新疆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19-04-25 10:21:23  作者:王晨 通讯员 李新花

周坚(化名)用一份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抵押,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触犯了法律,被法院判刑。

2015年,家住玛纳斯县某团场的周坚在呼图壁县承包了一块土地。为了贷款,他伪造了一份与某团场的土地承包合同,以该合同的经营权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70万元。

银行审核后,与周坚签订了借款期限为一年的借款合同。

2015年1月底,银行向周坚的账户转入70万元贷款。随后,周坚把这笔钱全部用于土地的生产经营,没想却因种植不当赔了。

2016年1月,贷款到期后,周坚仅向银行还款20万元,剩余贷款无力偿还。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前往某团场对周坚所承包土地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实,这才发现其提供的承包合同是假的。银行立刻向警方报案。

那么,周坚的行为究竟涉嫌什么罪名?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周坚的贷款虽然用于土地种植,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其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70万元,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的行为,侵犯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财产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2018年底,玛纳斯县检察院以周坚涉嫌骗取贷款罪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玛纳斯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周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