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打电话为由 男子盗窃手机套现获刑罚
来源:新疆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19-04-11 11:32:15  作者:丁筱雅

新疆平安网讯(通讯员丁筱雅)本是好心将手机借给他人使用,却不料自己的手机连同钱财“一去不复返”了。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件。

【案情】

2017年7月22日16时许,贾某在石河子市某轮滑台球馆内,以打电话为由,借张某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使用,后又以店内声音嘈杂持手机到馆外,见张某未跟随,便带着手机离开了现场。随后,贾某通过他人将张某手机微信内的1136元套现,并将该手机销赃。

2017年9月9日,张某将贾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当日,贾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2月7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另查,案发后,被告人退赔被害人4600元,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贾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释法】

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3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