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搭载遇事故 驾驶人是否担责?
来源:新疆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19-04-11 11:32:21  作者:陈晓萍 周明海

问:

2017年5月18日,向某驾驶三轮车到工地干活,下午下班时,因热心便顺路搭载了工友陈某,在回家途中,向某驾驶的三轮车与曾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向某和陈某均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经交警认定,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向某负次要责任。

曾某、保险公司及向某是否需要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二次手术费?

答:

向某认为自己好心搭载陈某,不应当承担责任。经过法官的细心解释,向某搭载陈某,就有义务承担保障在运输过程中对陈某的人身安全,且同乘者陈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故向某应承担对陈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法官的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向某同意承担陈某的部分医疗费用。

好意搭乘,是车辆驾驶人非以营利为目的,无偿将搭乘者运至目的地的行为,搭便车虽是无偿的,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但按法律规定,向某搭载陈某后,便负有保障其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义务,未尽到该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则属于侵权行为,无论是否有偿,向某依法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也给我们平时好意搭乘、安全行驶敲了一记警钟。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