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履行哪些公益性职责?
来源:北京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19-04-11 11:32:21  作者:郭敏娜

问:

消费者协会履行哪些公益性职责?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第三款: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款: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