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一次性拿到加班费七万三千元,原来······
来源:新疆平安网   发布时间: 2019-04-11 11:32:15  作者:杨彩云 田 保

新疆平安网讯(通讯员杨彩云 田保)“杨检察官,给你说个好消息,我刚拿到公司付的七万三千元钱加班费了。”薛女士拿到自己的加班费后激动地给巴州人民检察院杨检察官打来电话。

故事回放:

2008年的冬天,薛女士从重庆来到新疆库尔勒谋生,她凭借着出众的烹饪手艺,很快就找到了工作,在A公司担任员工厨师。薛女士很珍惜这份工作,四年间,她基本上从未休息过,光记录食材采购的笔记本,就用了27本。

在劳累之余,薛女士总是憧憬着拿到应得的加班费,可是,在连续工作了1500多天后,公司并未给付任何加班费......

2012年,薛女士的劳动合同到期,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她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索要工作期间的加班费。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薛女士的请求。这个结果让薛女士喜出望外,她以为就要拿到加班费了,可是,A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薛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工作期间从未休息的情况,一审、二审和再审均判决A公司不向薛女士支付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加班费。

不甘心的薛女士抱着一线希望,到巴州人民检察院碰碰运气······

检察官接到该案后,认真调阅了案卷,与薛女士多次交流沟通,并让A公司提供了书面答辩意见,同时与该公司工作人员深入沟通了解相关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记者问中提到:“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举证,但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对劳动者的举证不能过于苛求,可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证据或者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根据此立法本意,结合本案的证据情况,检察机关认为薛女士提供的27本《日常生活采购表》中部分有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一周菜谱及两名证人出庭作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公司虽然对以上证据表示不认可,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针对生效判决适用法律违背立法本意这一情况,巴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

经巴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并多次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后,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向薛女士支付七万三千元,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2018年12月10日,薛女士拿到赔偿的七万三千元加班费,此案终于得以尘埃落定。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