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 购房人赢了,开发商蔫了
来源:新疆平安网   发布时间: 2019-04-11 11:32:15  作者:石丽娟 赵鹏


新疆平安网讯(记者石丽娟 通讯员赵鹏)年底是楼盘交楼高峰期,本来是件高兴事,但收房时发生的各种问题像一盆凉水,浇灭了业主的欢喜。今天我们说的这个案子,在为有法律撑腰赢了官司的业主高兴之余,也给某些“法盲”房产开发商提个醒——别拿法律不当回事!更别拿一个商家的信誉不当回事! 

2016年,陈女士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一家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5500元。

2017年,约定的交房时间到了,陈女士开心地来到房产公司准备拿钥匙时,却被房产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她购置的房屋实测面积为105平方米,比约定面积多了5平方米,要求她补交这部分房款。

陈女士向身边的人咨询和查阅材料后,向房产公司支付了多出的3平方米的购房款16500元,但房产公司却认为陈女士还应补交剩下2平方米的钱,因此拒绝将房屋钥匙交给陈女士。

2018年3月,陈女士将房产公司起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定,陈女士履行了交付房款等相关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对于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3%,即3平方米,其履行了购房款支付义务,对于其余2平方米,陈女士没有义务支付购房款。

法官释法:

办案法官唐楠: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