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密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华隆劳务公司与鹏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检察监督一案依法改判,法院判处鹏某公司支付华隆劳务公司劳务费437640元,为企业挽回了近30万元的劳务费。
华隆劳务公司与鹏某公司于2020年10月7日签订《施工劳务合同》。工程完工后,鹏某公司未支付大部分劳务费,引起诉讼。案件经过两审、再审,鹏某公司在二审时提供了8张《工资表》和部分银行卡明细表,抵扣了华隆劳务公司劳务费。法院二审判处鹏某公司向华隆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144791元。华隆劳务公司不服生效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后,该公司向哈密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今年1月,哈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时发现本案《工资表》存在人员不符。鹏某公司项目部向班组下发的《罚款单》和《整改通知单》与《工资表》管理人员一样,但并不是华隆劳务公司的人员。发现其他《工资表》上还存在同一人签名字迹不一致,《工资表》记账记录与银行卡明细不一致等情形。在调取务工人员银行卡明细后发现,多名劳务人员在施工期内存在上海、甘肃等地就餐、就医、乘坐公交等情形,此证据证实该部分劳务人员是虚假务工人员。经核查,2021年4月到6月期间,8份工资表中有4份存在虚假情形。最终,该市检察院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启动再审,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判处鹏某公司支付劳务费437640元。
“当事人提供伪造证据、作出虚假陈述等行为,不但扰乱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公正裁判,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我院将认真落实关于惩治虚假诉讼的“五号检察建议”,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虚假诉讼监督作为做强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着力点抓出成效。”日前,哈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孙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