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艾某共借给被告吐鲁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88万元,被告分期偿还了192万元后,以资金未到位为由拒绝返还剩余的96万元。
2021年9月,原告艾某诉至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但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8月,艾某向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高昌区人民法院快速立案,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并向其详细告知履行方式及拒不履行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执行法官在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并非恶意拖欠,而是将资金全部投入房地产开发建设,但不动产销售及资金回笼困难,造成无法一次性偿还,一旦强制执行或将造成被执行人资金链断裂,对后期企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执行法官没有简单机械地进行强制执行,而是协调双方会商最优解。
通过执行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延期6个月还款的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执行局终结了本案的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和解协议,2024年4月8日,艾某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考虑到已经给被执行人一定时间筹集资金,如若再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对其生产生活也会造成严重影响。
通过多方施策,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全方位的摸排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10套房产,并告知如果对其不动产进行司法拍卖,可能出现财产变现困难、贬值率高等不利情况。执行法官多次向被执行人从法理上分析、从情理上沟通,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圆满执行了所欠本金及利息共计97万余元,双方权益依法得到了保护,当事人都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关系民事权益的实现,涉企执行,一头关系着经济发展,一头关系着百姓冷暖。法律要有尺度,法官要有温度,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在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努力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司法动能,在执行过程中注重统筹兼顾各方权益、打通执行工作堵点,妥善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寻求涉企执行“最优解”,让法治化营商环境成为企业发展的“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