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他人盗走,偷盗者驾驶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还逃逸。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2023年4月14日,未成年人努某驾驶盗窃车辆,因操作不当驶出路基,撞上房屋围墙,造成围墙倒塌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并逃逸。事故发生后,车主苏某多次要求某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免责为由拒绝理赔。2024年1月,苏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新疆巩留县人民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努某盗窃苏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应当由盗窃人努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苏某未购买盗抢险,驾驶人努某无证驾驶,并肇事逃逸,根据苏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属于当事双方约定的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
苏某不服,认为合同约定驾驶人并非指盗窃车辆的人员,且该条款是格式条款,自己只是机械签名,其签名不发生效力,遂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苏某提出合同约定驾驶人并非指盗窃车辆的人员,因合同并未约定驾驶人是指被保险人,从文义解释角度出发,驾驶人显然是指驾驶车辆人员,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员既无驾驶证又肇事逃逸,符合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情形。同时,苏某与保险公司对通过电子形式签署保单的事实不持异议,其也认可在投保单投保人处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苏某提出其仅仅是机械地签名,其签名不发生效力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此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