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9月28日,新源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乃某、仇某、米某通过给驾考考生提供针孔摄像头、迷你耳机、信号发射器等作弊工具,先后组织15名考生在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中作弊。乃某、仇某、米某分别非法获利为88400元、40780元、12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乃某、仇某、米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多次组织他人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犯罪过程中,乃某、仇某作用相对较大,应以主犯论;米某作用相对较轻,以从犯论。鉴于3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退赔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9月28日,新源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乃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仇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米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