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精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虚假诉讼案。
2021年11月,精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刑事案件时,发现王某和某公司签订的《玉米采购合同》为虚构事实,王某于2020年12月起诉精河县某公司的诉讼可能为虚假诉讼。2022年8月,精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今年3月,精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被告人王某虚假诉讼一案。据了解,2019年,王某与精河县某公司一名负责人串通,以签订虚假《玉米收购合同》的方式,骗取该公司支付定金25.5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王某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精河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经社区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村队、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被告人行为没有造成有关当事人实际损失。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及时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告知其不缴纳罚金的相应法律后果,王某当场缴纳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