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出借后透支不还的案件。
2015年8月,博乐市民荆某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信用卡自2015年9月起启用并多次透支消费,可荆某却未按照约定及时偿还透支金额,某银行多次催要,荆某亦未偿还。某银行将荆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荆某偿还透支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荆某却称将案涉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自己并不知道逾期事实。
对此,承办法官调查后发现,荆某确实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但从某银行提交的催收短信可以看出,该银行就案涉信用卡透支款项的催收短信均发送至荆某使用的手机号,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荆某知道他人使用其信用卡导致逾期的情况,但他未采取相应措施还继续放任他人使用,应视为其对他人使用信用卡的一种默认,故荆某的辩称理由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根据荆某的申请为其办理了信用卡,某银行与荆某之间形成信用卡合同关系,荆某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荆某在开卡使用后,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荆某偿还某银行信用卡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法官提醒
信用卡持有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其他人与发卡银行没有任何关联,即使当信用卡持有人把信用卡转借给他人使用时,欠款的主体仍是信用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透支的款项本质上是银行的信贷资金,并非信用卡持有人的自有资金。因此,信用卡只限本人使用,若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信用卡持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