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6月2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态环境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30余名干部群众旁听庭审。
2022年6月6日,甲某、乙某兄弟二人使用从朋友处借来的电捕鱼工具,在新源县某镇伊犁河巩乃斯河支流电鱼近一小时,共计捕捞野生鱼495尾,价值近4万元。
经专家评估鉴定,二人捕获的野生鱼中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斑重鱼、自治区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新疆裸重唇鱼、自治区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伊犁裂腹鱼、餐条鱼、斯氏高原鳅等,对伊犁河流域的渔业资源与生态均造成一定破坏,损害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今年5月1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甲某、乙某破坏生态环境为由,向伊犁州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伊犁州分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甲某、乙某在伊犁河巩乃斯河支流采用国家渔业禁止的电击方式捕鱼,致使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保护水产野生动物死亡和损伤,造成周边渔业资源损失近4万元,虽尚未构成犯罪,但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最终,法院在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2名被告的悔过表现及前期已承担行政处罚等情况,判决2名被告于2024年9月10日至9月20日期间,向非法捕捞河段补偿放流鱼苗1965条,并在自治区级以上官方媒体或微信公众号平台上,以视频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宣判后,2名公益诉讼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