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近日,为督促当事人亲自出庭履行诉讼义务、准确快速查明案件事实,鄯善县人民法院向王某发出一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在该院审理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某物流公司应被告某矿业公司要求,提供劳务服务,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据此,物流公司主张矿业公司应支付69653.47元劳务费。庭审中,矿业公司辩称未与物流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其与另一名被告王某是上下游合作关系,提供劳务服务系王某与物流公司合同内容,物流公司起诉无据。
法官通过庭前阅卷分析认为,王某可能是独立民事交易主体,也可能是受某矿业公司委托的代理行为主体,还有可能是民事居间行为主体。然而,王某不到庭,事实无法查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为倡导诚信诉讼、查明案件事实,鄯善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向王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王某到庭接受法庭询问,并告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收到《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后,王某主动与原告物流公司取得联系,积极寻求和解。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