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同心护旅”成员单位联合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以案为戒,督促全区涉旅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实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哈密市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16日,哈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哈密市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做出行政处罚。2023年9月,哈密市某科技公司组织开展了名为“神箭凌月 逐梦九雪”2天1晚观礼团赴酒泉研学活动。该活动共组织了两批,第一批是9月25日-9月28日,参团人数9人,收取团款21680元。第二批是10月1日-10月3日,参团人员11人,收取团款13588.96 元。公司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处理结果】当事人哈密市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588.96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新疆某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1日,因喀纳斯景区暂停开放,当事人新疆某旅行社与游客何某一行协商同意后,通知司机沙某将旅游行程中的“喀纳斯-禾木”调整为“禾木-喀纳斯”,但沙某意图将禾木景区调整为福海景区,遭到游客拒绝。旅行社收到游客反馈后督促司机按照调整后的行程执行。游客何某所在旅游团使用车辆具备营运资质,但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该旅行社在接待其他旅游团过程中存在使用无运营资质车辆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新疆某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该旅行社于2023年9月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受到过行政处罚,属于两年内再次被查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474元,对法定代表人肖某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3、富蕴县某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缴存质量保证金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7日,富蕴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富蕴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当事人无法在限期内改正。
【处理结果】当事人富蕴县某国际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4、新疆某旅游客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15日,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新疆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新A7****号车等5辆客运车辆在2024年3月9日至4月15日期间,日行驶里程超过600公里,单日执行旅游包车运输任务时仅配备一名驾驶员,存在安全隐患。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赵某某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有效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落实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及时消除以上安全隐患。在收到2024年2月15日责令改正通知后,仍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向该企业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赵某某立即整改,并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赵某某履职情况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经调查,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赵某某未落实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2024年4月17日,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赵某某罚款5万元,责令该企业新A7****号等5辆车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5、乌市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汽车租赁备案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8日,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执法人员接市民李某投诉称“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未退租赁押金”,在调查核实中确认该企业将新AY****号车辆的租赁给李某,并签订新AY****号车辆的租赁使用合同,租赁期为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13日,收取汽车租赁费用22000元、押金20000元。在核查车辆信息中发现该企业已取得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但新AY****号车辆未取得租赁备案手续,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执法人员当场向该企业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退还租赁押金,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经调查,该企业新AY****号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汽车租赁备案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的行为,违反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4月18日,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该企业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2000元的行政处罚。
6、吐鲁番某宾馆哄抬住宿服务价格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19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宾馆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2月17日部分房间入住成交价存在较大幅度涨幅情况。经查:当事人209房间2月14日入住成交价120元、15日80元、16日未入住、17日200元,涨幅达67%;215房间2月14日入住成交价140元、15日130元、16日未入住、17日290元,涨幅达107%;315房间2月14日入住成交价105元、15日80元、16日未入住、17日290元,涨幅达176%。2月17日因吐鲁番大风天气,交通管制,滞留吐鲁番人员较多,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住宿服务价格,违法所得415元。
【处理结果】2024年2月27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将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哄抬住宿服务价格行为,并给予1037.5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