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自治区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权限的决定》公布 7月1日起施行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03 10:57:27  作者:

5月31日,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信息,《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自治区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权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近日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为推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赋予自贸试验区26项自治区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权限。

清单显示,首批赋予自贸试验区的自治区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权限包括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食品(不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生产许可等。

《决定》要求,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片区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协调,强化责任落实,研究制定赋权配套措施,明确赋权程序;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业务培训,及时协调解决赋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赋权事项的进度跟踪、成效监督和风险评估,务实稳妥抓好赋权落实工作,确保各项自治区级管理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决定》提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地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切实履行片区建设主体责任,统筹片区各相关部门加强与自治区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对接,依法依规承接赋权事项;要会用、善用自治区级管理权限,及时梳理总结改革成效,切实将自治区级管理权限转化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的强大动力。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