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条例》(1998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2007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