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5月30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
《决议》内容共18项,主要对检察建议的概念性质、功能定位、监督重点、制发质量、调查核实、检察听证、检察公告、异议回复、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抄送报告、普法宣传、人大监督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决议》规定,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围绕自治区中心工作,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聚焦推进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重点领域,紧盯涉及民生民利、执法司法和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通过检察建议推动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构建齐抓共管的社会治理格局。
《决议》规定了制发检察建议前,检察机关可以采取调查核实和检察听证等方式,并规定了送达检察建议,可以采取现场宣告、公开发布等方式。同时,《决议》还明确了检察建议制发后的回复、异议,督促整改落实等内容,并规定了抄送报告机制、贯通机制及检察建议和人大代表建议相互衔接转化机制,明确了人大支持和监督检察建议的具体措施。
如《决议》第十二条规定,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回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报告同级党委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等相关机构,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必要时,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通报同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涉嫌违纪、违法、职务犯罪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决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渠道提供监督线索,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