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11岁的小学生全全(化名)在小区里玩耍时不慎摔倒被玻璃划伤,全全父母认为是小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造成孩子受伤,索赔无果后与物业公司打起了官司。
2023年8月的一天,全全在小区里玩耍时不小心摔倒,右手被身旁公示栏破碎的玻璃划伤,血流不止。经医院诊断,全全右侧头静脉断裂、右侧桡神经浅支断裂、右侧桡侧腕长、双手开放性损伤等。全全父母因此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3000余元。
全全出院后,其父母多次找该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以全全的名义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考虑到这次受伤可能会对全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产生影响,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8万余元。
今年4月,此案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全全父母认为,孩子是因为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更换已经破碎的公示栏玻璃,才导致孩子的手被划伤,该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全全在诉状中自诉是在小区玩耍时摔倒被公示栏玻璃划伤,由此可知,他受伤的原因是不慎摔倒并磕碰玻璃所致,属于意外;全全已满11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该对他的日常生活和户外活动负有监护责任,此次意外受伤应由其父母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物业管理方,理应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安全,却未及时发现或消除案涉公示栏破损玻璃带来的安全隐患。全全表示,他是因地滑不慎摔倒,物业公司也未及时排除公共场所地面湿滑的妨害,进而又导致了全全在摔倒时被公示栏破损的玻璃划伤事实的发生。
同时,全全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家长也应对全全尽到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此,全全家长对此次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以上,本案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最终,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全全父母承担30%的责任。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全全共计9000余元。
法官提醒
物业公司应当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规范小区公共设施以及相关防护措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对出现安全隐患的区域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此外,家长也应尽到监护义务,既要帮助未成年人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也要对其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