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来看新疆这些典型案例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发布时间: 2024-05-29 10:59:08  作者:王娜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涉及个人、家庭等领域的法律规范,也对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

今年5月28日是民法典颁布四周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新疆开展了以“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进民企”为主题的多种形式宣传活动。近日,记者采访梳理了新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让我们一起跟着案例学法典,了解这部十多万字的鸿篇巨制,对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

近日,叶城县公安局民警辅警在农贸市场宣传民法典知识,引导群众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陈恺摄

巨额房租谁来承担

2021年8月,阿仲(化名)突然收到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这才得知自己被法院判决支付400余万元房租一事。阿仲到法院询问,原来事情的起因,竟是10年前自己代签的一份商铺租赁合同。

当年,阿仲代朋友阿强(化名)与唐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期10年。此后,阿强作为实际承租人,单独使用商铺一段时间后,在征得唐某同意的前提下,将铺面分割对外转租,由次承租人向唐某支付租金。

时光流转,次承租人几经更替,唐某长期未收到租金,向阿强催租未果,于是将阿仲诉至法院。经法院传票传唤,阿仲自始至终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也未联系法院工作人员,故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阿仲向唐某支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

胜诉后,唐某迟迟没等到阿仲履行判决,遂向法院申请执行,便有了开头的一幕。

“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和判决书的地址,是我旧身份证上的住址,导致我没收到传票和判决书。”阿仲说,自己只是代朋友签了租赁合同,只是名义承租人,不应承担房租支付责任。阿仲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于是向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我们经研判认为,法院审理本案时适用的是合同法,但检察监督时民法典已经实施。”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李霞说,二者虽未规定名义承租、实际承租的责任问题,但民法典新增次承租人可直接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其多付部分享有向承租人追偿的权利,蕴涵了谁使用谁付费,由实际使用人支付租金的立法精神。

民法典还规定,承租人转租期间对出租人仍负有支付房租的义务。据此,检察官厘清阿仲、阿强、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欠付租金的数额,摆事实、陈利弊。2023年6月,三方达成和解协议,阿仲撤回监督申请,唐某自愿放弃部分租金,阿强和阿仲分期支付剩余租金。“多亏了民法典,要不然这事就难办了。”阿仲感叹。

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本案列为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并指出,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和解,促使名义承租人与实际承租人自愿共同负担债务,符合民法典鼓励交易和保护债权人的价值取向。

巩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企业宣传民法典。巩留县人民检察院供图

商业诋毁是否成立

下面这起案例涉及新疆两家企业,于2023年10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

甲公司是某品牌牛肉干的生产商,在某电商平台设有官方旗舰店;乙公司也在某电商平台设有网店,其所售商品包括某品牌牛肉干。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网店所售某品牌牛肉干,每包价格比官方旗舰店低3元,多次要求乙公司调整价格,但遭到拒绝。于是,甲公司向某电商平台投诉,称乙公司所售相关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权利人从未在全球范围内生产也未授权他人生产该样式或型号的产品。

某电商平台将乙公司网店内涉案商品下架,并给予该网店扣除2分的处罚。乙公司不满处理结果,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为提升自家网店价格竞争优势,明知乙公司网店所售相关产品为正品,却捏造事实,以该品牌商标权利人的身份进行恶意投诉,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友善”等原则的要求,导致乙公司网店相关产品被迫下架、被电商平台扣分,构成商业诋毁。法院判决甲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卢敏表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民法典专编明确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人格权。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益,对于稳定民营企业发展预期和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中,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纠纷多为名誉权纠纷。同业竞争者虚假投诉致对手企业损失,不仅中伤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荣誉,使其日积月累打造的良好形象付诸东流,而且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

卢敏认为,审理法院的判决结果,对以虚假投诉损害对手企业形象和名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制裁商业诋毁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利益的司法价值导向。

返工责任如何确认

“有人拖欠装修费还不承认,请民警来主持一下公道……”5月21日,轮台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报警。

民警约麦尔·亚森和同事赶到现场,某装潢店负责人沈某某与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刘某正在激烈争吵,周围聚集了不少围观的工人。原来,某建筑公司提供了错误的设计图纸,导致分包工程返工,双方因额外产生的费用争执不下。

约麦尔联动社区干部、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律师志愿者组成联调小组,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围绕民法典中劳务合同的定义、承包人义务以及发包人义务等条文释法说理。

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刘某承认自己提供错误的装修图纸在先,但承担全部增项费用确有困难。沈某某等人也对刘某实际困难表示理解,一致同意只收取人工和成本费。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民法典是我们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的宝典。”约麦尔说,经过几年的广泛宣传和贯彻实施,民法典已经深入人心,许多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遵循的规范。

“民法典不仅调整着基础性的民事活动和民事关系,也规范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商事活动和商事关系。”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远说。

不久前,乌鲁木齐两家公司因货款纠纷对簿公堂,双方多年的合作关系眼见毁于一旦。王志远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为原告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还促成原被告冰释前嫌继续合作。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王志远说,民法典中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总则编的法人制度、非法人组织,物权编的所有权制度,合同编的总则以及分则各类型合同中。这些规定为各类经营主体创造了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权利平等的营商环境,为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提供有效制度激励。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