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修理厂维修时遭遇火灾被烧毁,保险公司却以此次事故属于免责赔偿范围不予理赔。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上述案件,判决保险公司向车辆所属运输公司赔偿26万元保险金。
2023年2月,某运输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一辆危险品半挂牵引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一个月后,运输公司将该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夜间,维修厂发生火灾,车辆被烧毁。
经认定:起火原因是路人乱扔烟头,引燃了车辆旁边垃圾桶内的可燃物,火势蔓延扩散至周围,导致车辆被烧毁。
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双方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约定: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23年7月,运输公司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火灾事故导致车辆损失是否属于保险人免责范围。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在保险条款中约定: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发生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按通常的理解方式,应理解为:只有维修人员在对涉案车辆进行维修、养护等操作时发生车辆受损的事故,才属于免责情形。
本案中,经消防部门确认,车辆毁损是因火灾导致,与维修、保养等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维修厂发生火灾是在晚上,车辆处于停放状态,并非处于维修人员正在进行维修、养护等操作的状态。
因此,法院对保险公司认为保险事故属于免责赔偿范围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赔偿26万元保险金。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