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王某与新疆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劳动合同签订后,王某在某公司就职。
2023年12月,王某在工作期间与他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肢体冲突,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月,某公司以王某在职期间打架斗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
被公司辞退后,王某对公司的决定不服,于2024年3月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王某对裁决决定不服,于当年4月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其被无故辞退的经济赔偿1.8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王某在职期间打架斗殴、迟到,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原告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公司劝退标准,辞退原告的决定并无不妥。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点是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但被告未提供其制定且公示或者告知原告相应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其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赔偿金1.6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每个用人单位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用于明确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这既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无可厚非,但前提是员工已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原告违反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前已向其告知,因此法院对其辩称内容不予采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