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遭遇病虫害,农民购买和使用农药大多相信农药经销商的推荐。如果农药经销商介绍的药量不准,后果就严重了。
2023年,单某在额敏县种植223.3亩葵花。由于葵花生虫,7月的一天,单某从某农药经销部花6300元购买了农药,该经销部向单某出具收据,载明农药规格、数量、单价。
单某用无人机为葵花地喷洒农药。几天后,单某发现葵花头弯曲、花蕾变形,立即联系某农药经销部经营者詹某。
詹某到现场查看后,于当晚配制解毒农药交于单某,单某累计喷洒了4次,均无效果。
之后,单某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葵花受损与农药存在因果关系。
2023年8月,单某将詹某和某农药经销部起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失614075元。
因鉴定时未到葵花收获时节,无法查明是否绝收及具体损失情况,受理案件后,额敏县法院决定委托第三方进行第二次鉴定。
经鉴定,单某葵花地的损失共计51万余元,且与农药超出安全使用剂量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被告作为农药经营者,在出售农药后,没有对农药使用者尽到提醒义务,甚至超范围、超剂量推荐销售农药,存在过错。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原告作为农药使用者,没有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亦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定,原告单某承担30%的过错责任,被告某经销部承担70%的过错责任。该经销部为詹某家庭经营,以家庭财产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原告鉴定费、诉讼费用等各项损失后,法院判决经销部和詹某共同赔偿38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塔城地区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