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调解协议又反悔 法院:存在重大误解,可撤销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发布时间: 2024-05-20 12:18:09  作者: 张蕾 张霞

在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调解下,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之后又起诉撤销,法院怎么判?

近日,福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请求撤销已生效调解协议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认定原告叶某与被告刘某签订的调解协议符合可撤销的情形,依法撤销调解协议。

2023年4月15日,福海县某公司与叶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刘某作为某公司代表签字,合同约定某公司自2023年4月15日起,招用叶某担任砌石工,日工资为300元。

2023年7月21日,叶某因车祸致多处外伤入院治疗,7月30日出院。

8月16日,经福海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调解,叶某与刘某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刘某自愿赔偿叶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521元,前期已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8534元,尚欠8987元,于2023年8月16日当场支付,双方就此再无任何法律纠纷。”

当日,叶某出具收条1张:“今收到刘某打入我工资卡赔偿金8987元,我们再没有任何纠纷。”

9月17日,叶某自行委托工伤鉴定,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叶某因外伤所致左侧4、5、6肋骨多发骨折等损伤,构成十级伤残。11月7日,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叶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11月8日,叶某将刘某诉至福海县法院,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

庭审中,刘某认可某公司与叶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可知,叶某在下班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但《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的赔偿主体并非某公司,而系刘某个人。

法院审理认为,在某公司与叶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叶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可依法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生效后可以据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时,叶某未进行伤残评定,签订协议书后,叶某自行委托伤残鉴定且经评估构成伤残。叶某在对赔偿主体、赔偿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认知,对自身是否构成伤残不能作出准确判断的情况下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其于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之诉符合法律规定,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予以撤销。

“当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等法定撤销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承办法官说,但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需要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一般是1年,但重大误解有其特殊性,撤销权消灭期间为90日。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官提醒

人民调解协议是指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在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为解决民事纠纷而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协议。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

在侵权案件中,尤其是在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在签订人民调解协议时,会出现对自己伤情情况判断不准确或者对赔偿主体、赔偿程序认知错误的情形,从而使得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与实际受损金额相差较大。此时受损害方可以基于重大误解行使撤销权,但务必要注意,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切勿因逾期造成无法维权。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