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毕业后,因没有履行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单位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后因不服仲裁结果,将单位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判决?近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18年9月,熊某作为克拉玛依市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赴内地某高校进行为期4年的专业博士研究生全脱产学习。为留住人才,该事业单位与熊某签订了《在职人员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合同书》(以下简称《教育合同书》),合同中约定了熊某在学习期间,所在单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以及熊某毕业后回单位上班等内容。
2022年7月,熊某毕业,可她却未按《教育合同书》的约定返回所在单位上班,而是未经单位许可,单方赴其他单位工作。于是,该事业单位与熊某就是否应该返还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待遇问题产生争议。该事业单位向克拉玛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熊某向该事业单位返还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待遇30万余元;该事业单位为熊某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熊某对裁决不服,将该事业单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在熊某学习期间,某事业单位履行了《教育合同书》约定,向熊某支付了基本生活费,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熊某毕业后未返回单位工作,且在学习期间未向单位提供劳动,故熊某应当向某事业单位返还学习期间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待遇。
最终,法院判决熊某向某事业单位返还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待遇3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