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在健身中心办卡消费。近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陈女士在健身中心办卡后不久发现自己怀孕了,她要求退款遭到健身中心拒绝,法院会支持她的诉请吗?
陈女士是乌鲁木齐市一家企业的白领,平时喜欢健身。2023年4月,陈女士与某健身中心就减脂健身课程进行了协商,双方约定每节课200元,按次收费。陈女士按照约定支付了课程费用31000元。但上了几节课后,陈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遂告知健身中心,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
陈女士买课程时,并没有与健身中心签订书面合同。健身中心认为,陈女士购买的是优惠套餐,双方口头约定“因消费者个人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健身的”不予退款。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今年4月,陈女士将健身中心负责人王某起诉至乌市头屯河区法院。
乌市头屯河区法院认为,服务合同具有协作性及人身专属性,在接受服务一方明确表示不再接受服务的情形下,提供服务一方无法继续完成服务并强迫接受服务者接受服务,服务合同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此时合同履行陷入“僵局”。
为妥善解决该纠纷,该院承办法官联系王某展开调解。
王某表示,该健身中心与陈女士在办理健身卡时口头约定了“因消费者个人原因导致的不能继续健身,健身中心不予退款”的条款,陈女士已经享受了优惠服务,将来等陈女士身体条件允许了还可以继续健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因消费者个人原因导致的不能继续健身,健身中心不予退款’的条款明显是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应属于无效条款。”通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王某终于同意解除合同,退还剩余的课程费用。
近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健身中心分12期向陈女士退款 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