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是再婚 一方去世后遗产如何分配?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发布时间: 2024-05-08 17:10:17  作者: 郭玉强 吴正发 梁晓海

微信图片_20240508113757.png
该案承办法官查阅涉案材料。通讯员 梁晓海摄

面对两个重组家庭,80万余元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4月22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遗产纠纷案,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帮助当事人厘清了家事纠纷。

1997年,张某和李某(女)登记结婚,并在婚后购买了住房一套。2020年,张某因病去世。张某的公积金、企业年金、养老账户以及住房等价值80万余元遗产该怎么处置,成了李某头疼的事。

张某和李某系重组家庭,在双方认识前,张某和前妻陈某婚内生子小张,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1996年离婚;李某和张某重组家庭前,和前夫赵某婚内生子小赵,1997年,二人因情感不和离婚。

张某去世后没有立遗嘱,李某和张某母亲孙某、小张以及小赵多次对遗产分配进行协商,但一直没有协商出可行的办法。

3月26日,李某将孙某、小张以及小赵诉至白碱滩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对张某的遗产进行分配。

该院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虽然张某和李某系重组家庭,但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在张某生病期间,李某也一直在照顾张某,并且还经常关心慰问张某的母亲。儿子小张在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张某、李某生活,李某对小张也照顾有加;小赵虽然在父母离婚后跟随赵某生活,但跟母亲李某也关系尚好,涉案双方都具有一定的情感基础。

经法院调解,两个重组家庭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张某、李某再婚后购买的房屋由李某继承;张某名下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企业年金账户由李某领取后分别支付孙某、小张、小赵各9万余元,继承“难题”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责任编辑:石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