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典”|游客打卡“网红桥” 意外摔伤,谁担责?
来源:新疆平安网   发布时间: 2024-04-28 18:53:12  作者: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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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卡“网红桥”意外摔伤,责任谁来担?近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原告罗某在被告某游乐场游玩时,看到“网红桥”左右摇摆,十分有趣,遂上桥体验。但是,桥身摇晃时,罗某不慎摔倒又被绳索绊住,摔伤右腿。随后,罗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远端骨折、右三角肌损伤等。后经司法鉴定,罗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庭审中,罗某提交各项住院票据、医疗证明、鉴定报告、交通费票据等证实其因伤残合计花费15万余元,要求该游乐场向其赔偿上述费用。

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告经营的“网红桥”没有足够完善的安全保障设施,两边没有防护绳,桥下铺的充气床垫未起到足够的保护作用,同时游玩时安全员未对游玩人数、秩序等进行严格有序的管理,是造成人身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晓参与的项目存在一定风险性,但在个人评估风险及参与活动中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未充分做好自我保护,存在一定过错。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害结果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该游乐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游客罗某自负30%的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某游乐场赔偿原告罗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9.6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