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饮酒出了意外,同饮者需要担责吗?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1月,做干果生意的张立带着员工刘旺从库尔勒市到乌市进货。到达目的地当晚,张立约同乡李源在一家火锅店用餐,李源还邀请了朋友李薇。
当日21时许,饭局开始不久,张立到吧台点了一瓶白酒,给自己和刘旺各倒一茶杯,给李源倒了小半杯。
一瓶白酒喝完,张立又到吧台要了一瓶。后经了解,当晚张立喝下大约300至400毫升白酒。
次日凌晨,一行四人酒足饭饱后搭车前往宾馆。李源和李薇把张立和刘旺送至房间,又买来矿泉水,安排妥当后离开。
张立酒后反应较大,刘旺一直没敢睡觉,忙着照顾他。后张立下床跪在地上,双手支着下巴贴床休息,还打起呼噜。十几分钟后,刘旺没再听到呼噜声,叫了几次张立,均未得到回应,上前查看发现其没了呼吸,赶忙拨打了报警电话。没多久,120急救车也赶到现场。经医生确认,张立已经死亡,后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1mg/100ml。
2021年11月,张立的家属将刘旺等3人诉至新市区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刘萌分析认为,因为张立的家属没有对他的死亡作司法鉴定,其死亡是否为饮酒所致无法认定。即便张立因饮酒致死,但从几人喝酒的起意来看,是张立主动约李源,刘旺跟随张立用餐,李薇受李源邀请赴约。从喝酒的过程来看,张立在饭局上执意喝酒,还给他人倒酒,没有证据证明李源、刘旺和李薇对张立实施强迫饮酒等不当行为。
法院查实,在饭局结束后,李源、李薇一起将张立、刘旺送到宾馆房间,几人对张立作了应有的照顾,在张立没有明显酒后不适症状的情况下,3人并不能预见张立酒后致死损害结果的发生。刘旺在张立没有呼吸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
张立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饮酒及酒后行为负责,对自己的安全负最大的注意义务。
综合上述情况,且张立家属无法举证同饮者有错,法院认定张立的死与刘旺、李源、李薇的行为并无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张立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