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0多岁的张强(化名)没想到,有一天他会跟女儿对簿公堂。
张强有3个女儿,其中40多岁的小女儿张晓丽(化名)身体残疾,患有多种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至今未婚,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每月护理费、医药费等共计1.5万余元。这些费用由张强和张晓丽的两个姐姐承担,其中张强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可是自2023年妻子去世后,张强就不愿继续支付张晓丽的抚养费了。
多次沟通无果后,2023年10月,张晓丽将父亲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他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
庭审中,张强表示,自己80多岁了,已到需要人照顾的年纪,妻子去世后,他认识了志趣相投、年龄相近的李红(化名),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他向女儿们表示想与李红结婚,遭到反对,女儿们不配合注销亡妻户口,还将户口簿拿走。一气之下,他决定不再支付张晓丽的抚养费。
张强认为,其退休金要用于生活和治病。小女儿虽身体残疾,但智力正常,可以通过脑力劳动获得收入,此外她还享受低保。
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院认为,张晓丽因残疾无法独立生活,同时又身患重疾需用药、检查、治疗,其无固定收入,在仅靠低保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情况下,张强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应当结合其年龄、身体状况、收入情况、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双方实际需要、子女经济来源等因素确定。
法官告诉张晓丽,老年人的婚姻权利受法律保护,她们三姐妹应当尊重父亲的选择,不得干涉其婚姻自主权。
最终,经过调解,张晓丽与张强达成调解协议,张强每月向张晓丽支付3000元抚养费,张晓丽三姐妹将户口簿、母亲的死亡证明等交给张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