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十分重要,不仅需要各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执法,更需要各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4月3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分院举行庭审观摩评议活动,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书亚在庭审中发表公诉意见。
被告人陈某甲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他与被告人黄某共谋走私洋酒入境。黄某居间联络国内货主,并帮助传递货物信息。
2019年至2020年,陈某甲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代理报关协议,将境外洋酒以转关过境的方式从青岛港免税运至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
陈某甲以甲公司名义接收洋酒后,指使被告人陈某乙组织“水客”,通过“蚂蚁搬家”的方式走私入境。同时,陈某甲安排公司财务人员被告人朱某核实货物信息,支付带货费、物流费等。
经相关部门核定,被告人陈某甲、黄某、陈某乙偷逃应缴税额达3672万余元,朱某偷逃应缴税额达2432万余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今年1月,塔城地区检察分院决定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对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公诉人以证据为中心,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争议的焦点等进行讯问,并就控辩双方争议的问题结合多媒体示证方式进行举证质证。
庭审结束后,评议人员围绕法律文书制作、庭前准备、法庭调查和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等方面点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听庭评议活动予以充分肯定,并提出意见建议。
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以此次观摩庭审为契机,继续发挥院领导“头雁”引领示范作用,促进“观摩+评议”可持续、规范化,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推动塔城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