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阿某和被告穆某2019年登记结婚,次年双方生育了一个女儿。但两人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婚后矛盾不断,并在孩子出生后集中爆发。最终,阿某、穆某因为感情不和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孩子跟随原告阿某生活,穆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到孩子18周岁。
然而转眼4年过去,穆某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阿某多次追索无果,遂将穆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女儿抚养费共计2.4万元,但穆某以抚养费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说法]
“抚养费事关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负责办理这起案件的巴楚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阿尔孜姑丽·阿卜杜热依木介绍,抚养费的索要请求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四种请求权之一。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穆某以抚养费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不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穆某的请求。
阿尔孜姑丽说,抚养费是父母或者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出生起至子女成年时止。在此期间,被父母抚养的权利是一种持续性权利,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义务人若以诉讼时效超期为由不支付抚养费,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更有悖基本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