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送货买家拒签收,损失谁承担?
来源: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发布时间: 2024-03-22 16:38:50  作者:古雪丽 郑涛涛

不久前,和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购机械设备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几千公里送货上门却没有完成交易,这个损失谁来承担?

案情:几千公里送货买家却不签收

2023年4月,和田县的杨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天津某液压机械厂的经营者韩某。当月,两人通过微信达成一台龙门剪和一台钢筋切断机的买卖合同,合同价款共21.5万元,杨某向韩某支付了4.3万元定金和1.7万元预付款。双方约定杨某见到货后即付清15.5万元尾款。

4月23日,设备到达和田地区洛浦县某高速公路路口,天津某液压机械厂的安装工人李某到达和田县。虽然见到货了,但杨某要求对方先安装再支付尾款,或者将钱先给第三人,安装验收后再转交给韩某。得知杨某没有按合同约定在看到货后先给钱再卸车安装,韩某一气之下又将机械设备运回天津。

本身到货就比当初约定时间晚了几天,货都到跟前又给拉了回去,杨某也很生气。同年5月,他将天津某液压机械厂和韩某诉至和田县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8.6万元,返还货物预付款1.7万元。

说法:合同约定不明双方各有责任

杨某与韩某通过微信达成机械设备买卖合同,法院认定,这份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真实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当初我们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和田县某村,而且约好货到当地看到货后把尾款付了再卸车安装,但货到后,杨某违反约定,不仅变更交易地点和方式,还要求我们先卸货安装调试后再付款,导致交易没法完成。”韩某在法庭上辩称。

审理此案的法官吕江江介绍,杨某没有按约定履行看货付款义务,的确违约了,不过细究约定条款,双方约定货到后看货付款再卸车,但并没有明确约定货物到达的具体地点。按照通常交易习惯,到货地点应该是杨某的工厂。虽然天津某液压机械厂已将案涉设备运至和田地区,但未运至杨某的工厂,且货物运输单载明的终点也是杨某的工厂地址,所以天津某液压机械厂也存在过错。

考虑到天津某液压机械厂在本次纠纷中实际支出了运输费、安装工人交通费等,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与诉辩意见,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韩某返还杨某1万元定金。杨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和田地区中院查明,杨某有天津某液压机械厂的联系方式,且安装工人李某已到达和田县,杨某按约定看货支付尾款后,李某可以协助杨某前往设备停放地完成安装,但杨某没按照合同约定验收,此举的确违约。另外,天津某液压机械厂向杨某提供的设备是按照参数要求定制的设备,这次合同没有履行,也将对天津某液压机械厂再次销售造成不利后果,杨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拿到二审判决后,认识到自己的违约行为,天津某液压机械厂也积极履行义务,向杨某返还1万元定金。

责任编辑:李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