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吃出头发 消费者如何维权?
来源: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发布时间: 2024-03-18 13:09:45  作者:张卫玲 胡晓雯

为了一碗面去法院起诉?是不是太小题大做了?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周某因一碗黄面里发现头发,将餐馆老板诉至法院。

2023年5月,周某和朋友在陆某的餐馆吃饭,点了黄面、啤酒和烤肉若干,共花费113元。就餐过程中,周某在其中一份黄面中发现一根头发,便与服务员理论,服务员表示餐食已经上桌有一段时间了,并不能证明头发是端上来之前存在的。双方各执一词,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十倍就餐费1130元。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没有明知或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主观意愿,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故对周某的要求不予支持。但陆某未向周某提供合格的餐食,导致周某受到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终,陆某愿意向周某赔偿100元,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李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