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教授诈骗老人47万余元获刑十年
来源: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发布时间: 2024-03-14 14:05:26  作者:龚彦晨 王振国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老年人的钱袋子,以“延年益寿”“治疗疾病”为由骗其钱财。近期,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老年人受骗购买高价保健品案。

郗某曾是西安某保健品公司的员工,工作期间,他以北京某知名医院保健品科研教授欧某的名义,与王某相识。2016年,郗某离职,但他继续以欧教授的名义和王某保持联系,向其推销保健品。

王某对郗某深信不疑。2017年2月起,王某开始在郗某处购买保健品。已经离职的郗某在网上购买低价保健品,以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王某。

随后,郗某又利用王某的信任,先后以欧教授和其学生的名义向她借钱,钱到手后便挥霍一空。

2022年9月,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郗某于2017年2月至2022年4月以售卖保健品和借钱为由,骗取王某47.79万元。被抓获后,郗某退缴了全部赃款。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涉案金额有异议。他认为,自己为王某购买保健品的款项15万余元,应当在诈骗金额中扣除,自己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不应将借款金额认定为诈骗金额。

法院认为,郗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老年人47.7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对郗某提出的涉案金额异议,法院认为,郗某虚构知名医院教授身份进行诈骗,被害人基于所购买的保健品系知名医院研发及对郗某系知名医院科研教授身份的信任从其处购买保健品。郗某随机从购物网站低价购买普通保健品后加价售卖给被害人,向被害人隐瞒实际购买的保健品的研发与该知名医院无关,亦隐瞒了保健品的真实价格和来源,其从网站低价购买保健品的款项属于为实施诈骗而支出的犯罪成本,不应在诈骗金额中扣除。

同时,郗某虚构身份、虚构科研项目向被害人提出借款,款项到账后即予以挥霍,被害人基于对郗某身份、款项用途的错误认识交付财物,郗某所称的借款本身是诈骗的一种手段,借款应当认定为诈骗金额。

法院判决,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任编辑:李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