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国务院组织法修法看点
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五四宪法,在同一次会议上,通过了第一部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也是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现行的国务院组织法。
今年,在施行40多年后,现行的国务院组织法迎来首次修订。3月5日,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此次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深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依法行政的实践经验,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战略部署,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落实部署体现新时代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要求
宪法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在我国国家机构组织体系中,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承担着非常繁重的组织管理任务,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宪法第三章专节对国务院的性质地位等作了具体规定。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宪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现行国务院组织法对上述宪法关于国务院性质地位的规定未作具体规定。此次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贯彻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这是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具有重要意义。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负责人介绍,考虑到宪法关于国务院性质地位的规定十分重要,决定了国务院的职责、机构设置、工作制度等具体内容,为保证国务院组织法的完整性,修订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同时,依据宪法关于实行依法治国的规定,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坚持依法行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国务院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等。
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全面加强国务院自身建设
党的二十大强调,“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对推进政府组织机构法定化作出明确部署。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调整优化政府机构职能提出具体要求。
此次修改国务院组织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取得的制度创新成果和宝贵实践经验,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制度规范做好衔接,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做好顶层设计、夯实制度基础。
“这对于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全面加强国务院自身建设,保证国务院各部门更好分工合作、协同配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负责人说。
具体来说,修订草案贯彻关于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明确国务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并对国务院组成人员提出相应要求;按照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要求,明确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务院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
同时,修订草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明确国务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并对国务院组成人员提出相应要求;落实“贯彻新发展理念”“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等要求,明确国务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行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等;贯彻“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等要求,对国务院行政决策制度、行政监督制度等作出专门规定。
“作为国家机构组织法,这次国务院组织法修改,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机构改革’,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相衔接,首次在法律中明确‘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概念,明确国务院根据‘优化协同高效精简’的原则设立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首次明确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确定或者调整后及时公布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名单的程序,这些内容具有鲜明的组织法特点和重要的规范意义。”该宪法室负责人说。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果的法律化
修改国务院组织法是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的重要一环,对进一步健全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国务院组织法实施以来,40多年间,我们国家的法治政府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政府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推动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的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新的成效。
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看来,如何把国务院组织法实施40多年来的经验做法,特别是近十几年来改革创新中的好的做法和经验提升、固化、体现在法律中,是这次国务院组织法修法必须考虑的问题。
此次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的亮点之一,就是系统总结近年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法治政府建设等取得的制度创新成果和宝贵实践经验,通过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体现,实现国家机构改革成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果的法律化。
马怀德说,这对于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确保国务院在依法行政方面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有力举措。
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9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积累了丰富的改革经验和丰硕的改革成果。”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副院长孟天广举例说,比如,在精简机构设置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根据新的使命任务、新的战略安排、新的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行政机构,不断调整优化国务院各类机构,切实提升国家治理能力,节省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又如,在简政放权方面,通过削减不必要的行政层级和审批程序,将更多的权力下放到基层和市场,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再如,在促进协同高效方面,强化各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建立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政府运行效能和政策执行效果。
对于此次修法,孟天广指出,修订草案充分体现了机构设置的科学性,明确了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原则、职能和性质,为全面加强政府建设、构建有为政府提供了科学依据,为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型政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同时修订草案还明确了国务院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功能和程序,为建设权责匹配、高效协同的国家行政机关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这些内容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大发展,也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成就。”孟天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