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朋友家的狗咬伤,谁担责?
来源: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发布时间: 2024-02-29 18:56:39  作者:张秀 沙丽玛·赛力克

带孩子到朋友家聚会本是一件开心的事。没想到,朋友家的狗把孩子咬伤了,这该怎么办呢?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3月的一天,金某在其小姨的带领下前往王某家中做客。

金某在王某家中玩耍时,不慎被王某饲养的两只未拴绳的狗咬伤面部,造成金某上唇、眼部、鼻翼等多处受伤。

事发后,金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此后,金某的父母又将其带往外地治疗,共花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等共计3万余元。事后,金某父母与王某就治疗费的承担问题产生纠纷。

金某父母认为,王某应当承担孩子被狗咬伤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3万余元。但王某认为,金某父母对此事也有责任。双方协商未果,金某父母将王某起诉至塔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对其饲养的狗没有采取安全管理措施,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侵权人即金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因此,王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金某年龄较小,其小姨在接受委托照看时,未意识到被监护人脱离监管的过程中可能遭受危险,致使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时受到伤害,未尽到监护职责,故酌定减轻被告王某10%的侵权责任,依法判决王某承担损失责任比例为90%。

王某不服,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饲养动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义务,动物饲养者应当依法文明饲养,尽到管理和约束职责,最大程度避免动物给他人生活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危险。

责任编辑:李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