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由该局和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制定的《自治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已于近日发布,自今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指引》的制定,旨在进一步提高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不断优化市场消费环境,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持续激发市场消费潜力,促进居民消费能力稳步提升,引导形成合理消费预期。
《指引》明确,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要有一定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时限不少于7天(含7天),退货条件、退款时限及方式、退货流程清晰;承诺内容和“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要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展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说明无理由退货相关重要信息与注意事项。
《指引》要求,无理由退货商品属配送类的,以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当日起计算。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和商品本身、配件、标识、保修卡、说明书、外包装等齐全,视为商品完好,并在退货时将上述物品一同退回。
《指引》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因无理由退货产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
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公布,停止使用“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引》坚持鼓励规范为主原则,大力倡导线下实体店经营者自愿践行无理由退货承诺,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并鼓励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指引》既充分体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充分考虑维护经营者正当利益,明确了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非出于自身生活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有权拒绝退货。”该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