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一个小小的案子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和威严。”2023年12月20日,伊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收到一条感谢短信。
2023年5月,家住伊宁县库勒斯特村的塞某、叶某把自家的60多头牛从春季草场赶往夏季草场,途中路边的一头牛突然跑进自家的牛群,兄弟俩赶紧驱赶,可怎么也赶不走。无奈之下,两人只好将这头牛连同自己的牛一同赶到夏牧场喂养。
一个月后,同村的吾某发现自家丢失的牛在塞某、叶某家的牛群里。于是吾某与他们取得联系。塞某和叶某让吾某第二天到夏牧场来将牛领走。
谁知,第二天,塞某、叶某因临时有急事离开夏牧场回村里。10天后,塞某和叶某办完事赶回夏牧场时,发现吾某的那头牛不见了,两人随即报警。
吾某知道自己的牛丢了很生气,与塞某和叶某产生了纠纷,经过多次调解,均无果。2023年12月,吾某向伊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塞某、叶某赔偿1万元经济损失,并提供涉案投保的保险单,保险金额为1万元。
2023年12月16日,该案依法开庭审理。双方对涉案牛的市场价达不成一致意见,各说各的理。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明知涉案牛不是无主物,赶到自家的草场后牛丢失,对牛的丢失有过错责任。原告作为牛的主人,未尽到监管责任,被告通知后其未及时过去领回,也应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应为保险赔偿额的1万元,参考本地牛市的基本行情及本案事实,被告应承担60%的责任。
2023年12月20日,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吾某支付6000元赔偿款。双方对判决均表示认可,2023年12月28日,两被告通过微信给原告吾某转款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