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我们不仅是这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还是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如果这笔案款能执行到位,很多问题都能迎刃而解。”2023年7月,在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某建设集团公司代表李某无奈地向执行法官坦言。
但此案案情复杂、牵涉诸多,执行难度颇大。作为承办法官,王志红心里也没底。
“放心去办,有难处咱们一起想办法!”吐鲁番中院执行局局长于志刚的一席话给了王志红不小的底气。
历经数月,今年1月,这起案值600万余元的执行案件终于告结,当事人双方都如释重负。
2010年11月,某建设集团公司与吐鲁番市某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该单位某住房项目。
由于工程较为复杂,施工过程中经历多次变更图纸、经济签证和“调差”等,最终造成双方争议。
截至2013年9月1日,因客观原因,吐鲁番市某单位的建设项目有部分被搁置,无法继续,但吐鲁番市某单位尚欠某建设集团公司600万余元工程款未结算。
按照合同约定,2022年6月,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吐鲁番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吐鲁番市仲裁委出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吐鲁番市某单位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其他费用等共600万余元。
吐鲁番市某单位不服,以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吐鲁番市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23年5月,吐鲁番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同年7月,某建设集团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王志红了解到吐鲁番市某单位即将在几个月后改组,主体资格将不复存在,债务继受人也未予以确定。涉及被执行人单位主体变更的案件如果走法定流程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往往耗时久,不但会拖延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兑付时间,还会带来较大的执行风险。
王志红立即向分管院领导汇报案情,随后带领执行团队与吐鲁番市某单位法定代表人释法析理,耐心沟通。
其间,吐鲁番市某单位提出,可以用某住宅楼折抵欠款。但某建设集团公司要求,吐鲁番市某单位得先支付一半以上的案款才同意以物抵债,且对吐鲁番市某单位提出的房产价格不予认可,双方就和解事宜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2023年8月,因机构改组移交,吐鲁番市某单位的人事及财务被冻结,以物抵债计划难以继续推进,案件再次遇阻。
王志红向分管院领导汇报情况。很快,该院执行局长于志刚前往当地有关部门汇报此案,同时多次与吐鲁番市某单位负责人沟通。经多方协调,吐鲁番市某单位同意在2023年年底向当地财政申请款项支付案款。同时,吐鲁番市某单位认为利息过高。为了推进案件,王志红又就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部分组织双方当事人继续调解。
终于,双方就给付案款情况达成一致,约定吐鲁番市某单位将仲裁裁决书中列明的案款本金及一般财产性利息一次性付清,某建设集团公司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约60万元。
2024年1月2日,吐鲁番市某单位将案款通过财政支付到某建设集团公司“一案一账户”中,王志红联系某建设集团公司领款。次日,某建设集团公司就派人来法院办理了领款手续并出具结案申请书,同时带来的,还有一面赠给法院执行局的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