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涉外法治建设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12件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法治日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最高法高度重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准确适用,通过多种方式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解释》的制定是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的具体实践。同时,为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提升涉外审判质效提供了重要保障。
确保国际通行规则有效实施
对于《解释》制定的背景,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介绍说,原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未作具体规定,而民法通则已废止,各地法院以及学界均呼吁尽快明确人民法院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则。为此,最高法全面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建议,制定了《解释》。
记者注意到,《解释》共九条,体现了涉外民商事审判中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遵循的三项原则,即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原则,尊重国际惯例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适用国际条约的裁判依据,明确涉多项国际条约时的适用原则,明确国际条约适用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关系等。《解释》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的制定是加快涉外法治建设,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王淑梅说,最高法将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积极、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确保国际通行规则得到有效遵守和实施。
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发布会上,王淑梅介绍了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总体情况。
王淑梅说,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在妥善解决纠纷的同时,塑造我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投资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
记者了解到,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领域涵盖国际贸易、海事海商、航空运输、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例,2018年至2023年6月,我国法院审结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该公约的案件有168宗。”王淑梅说。最高法高度重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准确适用,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会议纪要、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强调要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增强案件审判中国际条约和惯例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提供指导示范确保正确实施
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船舶污染、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领域,分别适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等多个国际条约以及《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惯例。
最高法民四庭庭长沈红雨介绍说,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成果,也是配合《解释》正确实施的具体举措之一,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提供指导和示范。
为确保《解释》的正确执行,最高法还将采取哪些措施?最高法民四庭副庭长胡方在回答《法治日报》记者的提问时说,最高法将从发布《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汇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及其权威译本;加强案例指导,规范裁判标准;加强培训,提高涉外商事海事法官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意识和能力等方面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