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因故意拖延赔付时间,不履行裁定,12月11日,伊宁市人民法院对伊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作出处罚,对其罚款500元。
2021年3月,王某在伊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5月,王某在工作时受伤,住院37天。2021年9月,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伊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决定书后,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5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职工鉴定结论,伊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结论未提出再次鉴定。后王某向伊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今年3月,伊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王某与伊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限伊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11月17日,伊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书,认为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王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故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伊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对工伤认定结果和伤残鉴定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显然不能成立,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目的在于拖延赔付时间,浪费司法资源。12月11日,伊宁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对伊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