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9年,王某向何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欠条,但未约定利息,只约定归还时间。可还款期限过了18个月,何某仍未还款。王某多次索要无果,将其起诉至巴楚县人民法院,要求何某返还其借款本金4万元,并按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何某认可归还借款本金,但不认可逾期利息。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释法]
“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属合法有效。”巴楚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艾莎·哈孜表示,王某向何某提供借款后,何某未按约如期偿还借款,应属违约。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借期内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何某未按欠条上的规定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所以王某主张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艾莎认为,利息是借款人在偿还借款时超出本金的部分,可以理解为货币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费,而逾期利息是借款人不按照约定或者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的超期罚息。由此来看,逾期利息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对此,法院作出判决,何某归还王某借款本金4万元,以及按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借款本金实际返还之日的逾期利息。
艾莎提醒大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行为越来越普遍,很多人在借贷时因碍于颜面、疏忽大意、过于信任等原因,陷入民间借贷陷阱,惹上官司。这些看似友好互助的民间借贷行为其实存在很大风险,且风险很容易被忽视。因此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谨慎对待,把丑话说在前头,约定好利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