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释放制度效能实现公益保护目的
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新闻发布会,首次联合发布8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法和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介绍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6年来的工作相关情况。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17年7月至今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行政公益诉讼78.7万件,检察机关共发出检察建议65万余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4000余件。随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互相协作配合,深化多方联动机制,推动被诉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共同实现公益保护目的。
各司其职精准发力
12月13日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诉敦化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诉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公益诉讼案等。
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国有财产、食品安全、消防安全、耕地保护、英烈权益、文物保护以及农民工劳动报酬等领域,涉及社会生活多个方面。
“这些案件类型既有诉请履责的行政不作为之诉,也有诉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撤销之诉;有的判如所请,有的全部实现诉讼请求后以裁定准予撤诉方式结案等。”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耿宝建介绍说,本批发布的典型案例的共同点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诉前、诉中和判后各司其职,精准发力,推动被诉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实现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法和最高检首次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题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与以往联合发布其他案例有何区别?耿宝建介绍说,以往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多以“诉前程序”“裁判结果”表现检法工作内容,而本次案例列出“检察监督”“法院裁判”模块,不仅形式上更能准确反映两院职能,内容表述侧重点上也作了系统化改进,突出不同诉讼环节法检作用的发挥,便于社会公众全面清晰解读。
受案范围不断拓展
对于6年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展情况,耿宝建介绍说,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断扩展,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领域从最初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4个领域,扩展到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等领域,“4+N”的管辖领域和工作格局基本形成。近年来,最高法和最高检还共同发布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细化规定。
“经过6年的司法实践,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制度取得了巨大成效。”耿宝建说,从办案效果看,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恢复被毁损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约804万亩;回收和清理各类垃圾、固体废物4998.5万余吨;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113.6亿元;督促查处、回收假冒伪劣食品约199.1万千克;查处、回收假药和走私药品约6.1万千克;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约358亿元;收回被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约6.5万亩;督促保护、收回国家所有财产和权益的价值约184.2亿元。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关于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广东法院打造富有“广铁特色”的行政公益诉讼法检定向对接机制,北京法院办案中主动与属地政府、职能部门、街道沟通,多措并举促进问题解决……记者了解到,随着工作的开展,各地法院加强法检协同合作,深化多方联动机制,加强判后司法监督职能,创设出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种新类型案件。”耿宝建介绍说,行政公益诉讼是司法改革创设的新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制度创新,随着公益诉讼立法和实践的加速推进,今后一定会有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
协作配合同向发力
据介绍,近年来,最高检先后开展了“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等专项监督活动,办理了“万峰湖”“南四湖”“长江船舶污染”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促进社会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促进社会治理的制度效能充分释放。”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徐向春总结说,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从个案办理到系统治理的诉源治理模式,即从个案办理中发现社会治理中的普遍性问题,通过专项监督推动行政机关堵塞监管漏洞,完善制度机制,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通过几年的实践探索,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形成了依次磋商、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的分步递进式办案模式。”徐向春介绍了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履职理念和做法。办案中,检察机关坚持诉前实现公益保护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力求通过磋商和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在诉前解决公益受损问题,以最小司法成本实现公益保护。同时,对一些诉前检察建议解决不了的问题,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保障监督刚性。
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成效,徐向春提及,公共利益协同保护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
徐向春介绍说,一方面,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虽然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最终目的都是保护公益。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公益诉讼“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功能定位,与行政机关同向而行、同向发力,积极构建既依法监督又协同配合的新型监督关系,共同致力于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立足司法审判和法律监督职能,互相协作配合,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障的共同职责使命。
“从保护公益的角度而言,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目标是一致的。”对于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徐向春说,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将坚持问题导向,共同研究解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提升审判和检察工作质效;立足公益诉讼检察、审判司法实践,梳理总结检察公益诉讼的特点规律,共同推动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把“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贯穿到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和审判全过程各方面,强化诉源治理,共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