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前将房屋过户给儿子 继母能要回吗?
来源: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发布时间: 2023-12-08 17:07:15  作者:张秀 田志科 玛迪娜

丈夫去世前将夫妻共有房屋悄悄过户给儿子,继母能将房屋要回来吗?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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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李济良绘

案情

秦某和老顾是再婚,婚前,秦某和老顾各自育有子女。

2000年1月,两人结婚后共同购买了塔城市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并登记在老顾名下。

2020年,老顾生病后联合其子小顾,编造“丧偶”的事实、虚构买卖合同,成功将房屋过户至小顾名下。

2022年1月,老顾去世,小顾将该房屋门锁更换,导致82岁的秦某无房可居住。

秦某与小顾多次协商无果,今年2月,秦某将小顾起诉至塔城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小顾与老顾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书》无效。

释法

塔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争议房屋是秦某与老顾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对涉案房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本案中老顾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处分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小顾对该房屋亦不构成善意取得,二人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书》的行为损害了秦某的合法权益。小顾与老顾,在未征得秦某同意的前提下,虚构事实,私下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书》并将房屋过户,该行为属于恶意串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该院判决,小顾与老顾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书》无效。

小顾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塔城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小顾没有证据证明该交易征得了房屋共有人秦某的同意,也无证据证明原告秦某知道老顾出售共有房屋,因此,老顾以自己的名义转让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并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书》无效。

塔城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田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