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头宫派出所国道社区警务区警长刘洋和社区网格员的见证下,居民马先生将自家的外开入户门更换为内开门。
“问题解决了,我们依然是好邻居!”邻居刘阿姨握着马先生的手说。
事情要从今年夏天说起。
今年7月,马先生购买了乌市沙依巴克区八一街道国道社区一居民楼5楼的一处房产,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此过程中,房屋原本的内开入户门被更换为了外开门。
马先生新家的楼栋为一梯四户,入户门和刘阿姨家入户门成直角,新换的入户门打开后,将刘阿姨家的门完全挡住。
马先生家在装修时,刘阿姨正在住院,当她出院后才发现,邻居家换的门给她带来了不便。
“我年初才做了心脏手术,又摔过一次跤,导致左腿股骨粉碎性骨折,现在才能拄着拐杖慢慢走。他家这样外开门,我很担心,生怕被撞倒了。”刘阿姨说。
为此,刘阿姨找到马先生,希望他能将门换回内开型,却遭到了马先生的拒绝。
“这是我自己家的门,我有权改动,而且重新换门还要产生3000多元的费用,这笔钱谁来承担?”马先生态度强硬。
几次沟通无果后,10月,刘阿姨拨通了刘洋的电话。“小刘,我遇到烦心事了,你得帮帮我。”
接到刘阿姨的电话,刘洋上门进行了实地走访,发现马先生家外开的房门不但在开启时阻碍了刘阿姨的出行,还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如果马先生家开门时刘阿姨恰好在门口,很有可能撞到她,甚至将她夹住。”
刘洋将情况向马先生进行了说明,马先生坚持认为自己更换房门与其他人无关。“我们保证,平常开门时观察好再开,绝对不会伤到刘阿姨。”
第一次沟通没有取得效果。
刘洋回到办公室后,仔细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第二天,他将马先生请到了社区警务室。
“更换房门确实是你的自由,但你的行为侵害了刘阿姨的通行权,这就不对了。”刘洋说。
见马先生一脸疑惑的表情,刘洋告诉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你家把门从内开改为外开,门一打开就把刘阿姨家的门全部挡住了,这是不是影响了刘阿姨的出行?更何况,房屋建造时房门都是朝里开,也通过了消防验收,就是为了大家在公共区域活动时方便。”刘洋说。
见马先生若有所思,刘洋趁热打铁。“我在网上还搜到了一些案例,情况和你们两家的一模一样,结果都是把门重新改了回去。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多换位思考下,与其最后大家对簿公堂,不如现在自己就改掉,你说呢?”
听完刘洋的话,马先生的态度不再强硬,表示要回家和家人商量后决定。
当天下午,马先生找到刘洋,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他已经订购了新的内开入户门,一到位就着手更换。11月22日,马先生订购的门到货,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