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莫过量,酒后莫冲动,打人要担责。”醉酒绝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酒后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叶某和吾某系同乡好友。1月7日,两人在昭苏县某乡参加朋友的家庭聚会,聚会期间,双方酒后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并拳脚相向,大打出手。叶某两颗牙当场被吾某打落,经公安局鉴定叶某伤情为轻伤二级。4月11日,叶某将吾某起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要求吾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并追究吾某的刑事责任。
案件审理阶段,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释法说理,被告人吾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叶某赔礼道歉,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叶某也表示接受吾某的赔礼道歉,当场写下了刑事附带民事谅解书,放弃追究吾某的刑事责任。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吾某当场赔付叶某3000元,并约定于2023年4月16日前将剩余的2万元赔偿到位。但吾某迟迟未履行给付义务,10月9日,叶某向昭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马哈孜·巴依吐尔逊多次与被执行人吾某联系,再次对其释法析理、讲清利害,争取其主动履行,但吾某不以为然,拒不配合工作。执行法官向吾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冻结吾某的银行账户。在后续执行中,吾某以长期外出务工为由故意躲避执行。
11月15日凌晨,马哈孜·巴依吐尔逊从村委会得知吾某返回家中的消息后,立即驱车前往吾某家中,给其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吾某及其家属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赔偿款,态度蛮横、抗拒执行。马哈孜·巴依吐尔逊将其带回法院,拟采取强制措施,吾某及其家属才认识到抗拒执行的严重后果,态度有所转变,并表示尽快履行给付义务。
11月18日,昭苏县人民法院收到了被执行人吾某的2万元案款。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款,至此案件执结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