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世后,其父母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是否还需偿还男子留下的债务?近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案件回顾
2021年8月,范某乙去世,未留有遗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妻子姜某、父亲范某甲、母亲卢某。原告高某将姜某、范某甲、卢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范某乙生前债务4万元。
庭审中,姜某以对债务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范某甲、卢某二人提交了书面放弃遗产继承的申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范某乙的所有遗产。
经法庭查明,范某乙去世后,其名下房屋由姜某居住,其名下小轿车已过户到姜某名下,其大部分出资购买的拖拉机已过户到父亲范某甲名下,范某乙名下2022年、2023年的土地承包费均由范某甲领取。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在范某乙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应由三被告法定继承。根据姜某自述,房屋由其本人居住,车辆已过户至其名下,上述行为可以证明姜某已经是范某乙遗产的法定代管人,对范某乙的遗产存在法定的管理责任以及在范某乙遗产范围内负有协助清偿其生前所负债务之义务。
范某甲、卢某二人虽然提交了书面放弃遗产继承的申明,但范某甲已实际领取范某乙2022年、2023年土地承包费,并将范某乙大部分出资的拖拉机过户至自己名下,虽然范某甲抗辩称遗产分割尚未开始,对承包费和拖拉机只是代为保管,愿意随时返还,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在范某乙去世后其遗产并未实际分割等事实,同时考虑到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尚不明晰,二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在遗产处理前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可能会影响债权人依法行使债权,基于公平原则,范某甲、卢某应在继承范某乙遗产的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中,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方面,范某甲、卢某均已实际使用、处分了范某乙的遗产,因此继承已经开始,在时隔两年后提交放弃继承遗产申明,表示放弃继承并愿意返还相关财物,其放弃无效。另一方面,假设继承尚未开始,在被继承人财产范围不明晰的前提下,二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在遗产处理前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应当率先考虑债权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判令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若在处理遗产过程中,提交放弃申明的继承人确实未接受被继承人遗产,亦不会对其切身权益产生实质影响。